一、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第29條辦理。

二、為響應政府協助中小微企業多元振興發展計畫之政策目標,強化扶植創新、新創、青年創業等創業團隊進入創櫃板,爰修正旨揭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擴大推薦單位:刪除創新創意審查委員會,保留創新創意推薦評估,並新增證券承銷商、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公會、創投公會暨私募股權公會及其所屬會員為推薦單位。

()擴大申請來源:增列獲得國發基金投資或經濟部SBIRSIIR等創新研發計畫補助,以及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核准於科學園區內成立之科學事業者,得直接申請輔導。

()簡化申請書件及延長意見書效期:簡化推薦單位出具的「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內容並將其有效期限由60天延長至90天,且簡化公司出具之「營業計畫書」格式內容。

()調整登板評估條件:公司登板前,非強制辦理現金增資,惟最近年度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登板後之年度財務報告應持續由會計師查核簽證)。

()彈性選擇輔導起始時間:考量公司人力配置及經營發展需要,允由申請公司彈性選擇輔導起始時間,惟仍須於納入輔導後2年內符合所有登錄條件始得正式登錄創櫃板。

()刪除籌備處:配合實務狀況,刪除「籌備處」得為申請對象。

三、創櫃板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如附件一。

四、配合修正創櫃板管理辦法下列附件內容,除刪除有關籌備處相關附件及產業專家對申請登錄創櫃板公司創新創意評估意見表外,另修正其他附件,修正後完整附件(如附件二)包括:

()登錄創櫃板申請書。

()登錄創櫃板申請書件紀錄表。

()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

()接受輔導及登錄創櫃板契約。

()申請登錄創櫃板公司輔導情形控管表。

()聯合輔導期間輔導計畫及時程表。

()輔導計畫執行情形表。

()創櫃板股票風險預告書。

五、配合修正營業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三。

六、前開新制要求登錄創櫃板之條件及登板後持續要求最近期年度財務報告需會計師查核簽證一節,對於已登板及即將登板之創櫃板公司,擬具配套措施如下:

()已登板公司:為給予緩衝適用期,114年仍得按舊制申報其自行結算之113年度簡明財務數據,惟寬限於1141231日前應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113年度財務報告。

()進行登板前籌資之公司:已完成籌資刻正辦理登錄作業及籌資中之公司,登板後114年仍得按舊制申報其自行結算之113年度簡明財務數據,惟寬限於1141231日前應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113年度財務報告。

()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函復已完成輔導並規劃辦理籌資之公司:經本中心函復完成輔導審查並可提供籌資計畫書之公司,配合新制施行得擇一適用(1)採用舊制完成募資後同意其登板,登板後114年仍得按舊制申報其自行結算之113年度簡明財務數據,惟寬限於1141231日前應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113年度財務報告,或(2)選擇不辦理籌資,但需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113年度財務報告,始得登錄創櫃板。

相關附件: 附件一 創櫃板管理辦法修正對照表附件二 申請書附件三 營運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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