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108111日臺教高通字第1080003606號函轉知財政部10818日臺財稅字第10700764182號函表示,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3條各款規定辦理產學合作事項取得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二、本校於108221日及311日產學合作相關營業稅討論會會議決議,108年之後簽訂產學合作計畫-廠商案請編列5%營業稅108年之前已簽約案,收款日為108年以後,其營業稅內含,由整個計畫總額重新編列以支付營業稅法人案則俟教育部釐清開立營業稅範圍後再作處理。

提醒:獲得科技部產學合作計畫者,核定清單上所核定之廠商配合款為計畫實際執行金額,須由廠商於該款項外再加5%營業稅

:廠商就營業稅可於進銷項稅額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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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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