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第29條辦理。
二、為明確創櫃板公司資訊申報之義務,爰修正旨揭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訂創櫃板公司應依公司法第170條及第228條規定,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召開股東常會,並於股東常會開會日至少10日前輸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前一年度財務報告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
(二)若創櫃板公司未依規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將依創櫃板管理辦法第2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停止其透過創櫃板之籌資資格。
(三)考量創櫃板未具交易功能,為與上市櫃公司之「重大訊息」用詞有所區隔,爰創櫃板管理辦法原用語「重大訊息」修正為「重要消息」。
三、創櫃板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如附件。
四、本函之內容已同步張貼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