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校研發成果管理辦法:

本校教職員工因職務或參與各項校內外研究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除另有規定外,應歸屬於本校。

所稱研發成果,係指本校教職員工於任職期間因職務所產生之技術、原型、著作等成果,及因而取得之各項國內外專利權、商標專用權、專業秘密、著作權或其他研發成果權。

藉此提醒本校教職員勿以個人名義持有本校之智慧財產權,勿將本校研發成果自行提供予營利事業使用或參與籌設營利事業;且教職員因職務或執行政府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均應歸屬於本校所有。本校教職員可將其研發成果向產學營運處智管組提出專利申請。

另一方面,亦鼓勵發明人參與技術推廣,若順利將本校研發成果成功技轉後,將分配60%給發明人,藉此引導本校教職員樂意將其研發成果向本處智管組提出專利申請,並共同投入技術推廣活動,為個人帶來實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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