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108年1月11日臺教高通字第1080003606號函轉知財政部108年1月8日臺財稅字第10700764182號函表示,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3條各款規定辦理產學合作事項取得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二、本校於108年2月21日及3月11日產學合作相關營業稅討論會會議決議,108年之後簽訂產學合作計畫-廠商案請編列外加5%營業稅;108年之前已簽約案,收款日為108年以後,其營業稅內含,由整個計畫總額重新編列以支付營業稅。法人案則俟教育部釐清開立營業稅範圍後再作處理。
提醒:獲得科技部產學合作計畫者,核定清單上所核定之廠商配合款為計畫實際執行金額,須由廠商於該款項外再加5%營業稅。
註:廠商就營業稅可於進銷項稅額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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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來函